 姓名:干苏宁 VIP会员  户籍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积分:3815 最近: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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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9-05-06 10:55:20 人气:843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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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给一个理由先
中国人民大学 干春松博士
标签:自私 博弈、双输 文化 分类:思想与人物
孟德尔说:人类社会的基础,既非我们天性中的友爱性情,亦非我们克己所得的各种美德,而是我们在道德世界或自然社会里称之为‘邪恶’的东西,它是使得我们成为社会性动物的首要原则,是一切交易与就业机会的无一例外的坚定基础,是它们的真实生命与护持。正是在那里,我们必须去探究一切艺术与科学的真确起源。正是邪恶,一旦消失,我们的社会必然随之瓦解…
然而,有一个经典例子———囚徒困境,似乎也可以质疑这种假设,因为自利的结果并不一定导致妥协而达到一定的平衡,而是有可能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囚徒困境说的是:A和B合伙抢了银行,被抓获。他们被关进分隔的牢房。检察官分别告诉他们:如果两人都不坦白,他们会因非法携带枪支的罪名各判刑1年;如果其中一人招供而另一人不招,坦白者作为证人将不会被起诉,另一人将会被重判10年;如果两人都招供,则两人都会以抢劫罪名各判5年。结果,两个人都招供了。故事背后的原理是这样的:A和B都是理性的,首先关心的是减少自己刑期,而不在乎对方被判多少年。由于信息是不对称的,双方没有串供的机会,所以,A会这样推理:“假如B不招,我只要一招供,立刻可以获得自由,而不招却要坐牢一年,显然招比不招好;假如B招了,我若不招,则要坐牢10年,招了只坐5年,显然还是以招认为好。可见无论B招与不招,我的最佳选择都是招认。”同理,B也是理性的人,也会如此推理。于是两人都作出了招供的选择,这对他们个人来说都最佳的,即最符合他们个体理性的选择。但现在的问题是,两个人都招供,并不是集体最优的选择。无论对哪个人来说,两个人都不招供,要比两个人都招供好得多。最符合个体理性的选择,却是集体非理性的。
现代经济学中对“理性经济人”最具权威的批评之一来自近年来将心理学引入经济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赫伯特"西蒙,他提出了“有限理性”。西蒙批评了以完全理性作为经济分析基础的经济理论,他认为这种建立在自利基础上的假设与现实中人类的实际理性和可能的行为几乎没有什么关系。西蒙的“有限理性”,是建立在信息不完全理论之上的,“人们在现实的市场交易中很难对每一个措施将要产生的结果具有完全的了解和正确的预测,并且人们在决策时所拥有的信息也是非常不完全的,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依靠主观的判断和个人习惯进行决策”。西蒙的批评与其说是否定了经济学的理性主义,不如说是发展了经济学的理性主义才更为恰当。“有限理性”是更为贴近现实的理性,弥补了“完全理性”下的经济理性之不足,更加明确了经济分析中应该注意到理性与非理性的界限。经济学其后的发展完全吸纳了西蒙的批评,纳入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框架之中。拓展的经济理性既更拟合了现实又便于经济理论的构建,成为经济理论发展的动力。
著名的数学家纳什的提出的非合作博弈也发现了一个自利可能导致共同发展的假设,他说这个假设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他说两个自利的人的博弈,所能够得出来的结果,并不是一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一个最佳的结果。相反来说,往往是一个不是太好的结果,这就是著名的“纳什均衡”。这个论证的过程有点类似于囚徒困境。说有两个歹徒,合伙抢了银行,然后跑到了一个他们确信是安全的地点,那这个时候,我们假定的条件是这两个人同样聪明、同样理性、同样都是自私自利的,那么这个时候,两个人同时想到说“我必须干掉对方,我就能够独吞这笔巨款”,这是我们在电影里经常能看到的经典镜头,两个人举起枪对准对方。不过电影里头的处理是一般会是皆大欢喜的,因为电影里头的结尾总是给他制造另外一个契机,两个人最后不知道为什么就都放下枪了,这并不符合推理。两个人互相拿着枪对着对方的脑袋的时候,这个时候呢,他们两个人脑子里头又会迅速地进行着理性思考,根据博弈论的一个假设,叫做共同知识的假设。他们两个人都是想,“我知道他知道我怎么想,我也知道他怎么想,就并且我也知道他知道我怎么想”,是这么一个叫做共同知识。这个时候,那么对于他们最好的选择就是要抢先开枪,但是因为他们两个人思考速度一样快,他们两个人的理性程度一样高,所以呢,是同时开枪,所以两个人就死了。这也就叫双死的均衡,这个并不少见,事实上你只要联想到我们当今世界现在充满危机的、充满战争危险的这么一个时代,你就知道这种情况是层出不穷的。
因此,我们说人们比较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是可能的,但是在集体和社会生活中,过分考虑自己的利益并不能促使成员之间接受一种好的规则,而是有可能接受一种毁灭性的规则。所以道德的作用恰好就是让人们了解在一个不同的利益个体组成的社会中,只有大家考虑集体的利益,将个人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建成一个和谐的社会,那种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私自利基础的社会,不仅理论上不成立,在现实社会中也必然会最终损害每一个个体的利益,这就是个人和集体、利己和利他的辩证法。
源自:干春松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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